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出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出产能力核定,一律休止核准新建年出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从2004年的30万吨/年到如今的120万吨/年,山西省再次进步煤矿准入门槛。
为加强煤矿安全出产工作,山西省将进一步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出产能力核定,对不具备相应劫难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山西省明确,一律休止核准新建出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严格煤矿出产能力核定,现有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等劫难严峻的出产矿井,原则上不得扩大出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出产能力,同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出产能力。
此外,山西还将实行安全出产信用分类治理和深化煤矿整顿封闭。根据煤矿安全出产前提、安全出产行为、安全出工业绩等情况,建立煤炭企业安全出产信用档案,实行企业安全出产信用分类治理,将安全出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企业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用地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对煤矿存在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出产、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质量尺度化三级尺度、证照不全或过时以及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擅自组织出产建设、煤与瓦斯凸起或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且造成重大及以上出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七种封闭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封闭。